7月起,乡村医生,村卫生室静脉输液须核准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开展静脉给药服务和使用抗菌药物,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管理,日前,浙江宁海县卫生健康局联合县市场监管局开展了基层医疗机构静脉输注核准工作。
宁海县卫健局官微发文表示,近年来,我县农村卫生室静脉输液业务开展比较广泛。部分诊所、村卫生室为了增加收入甚至出现过度输液,滥用抗菌素的现象。
针对这一状况,该局于2019年5月20日至6月20日开展使用抗菌药物静脉输注核准工作。目前,县卫健局已完成对需开展静脉给药服务和使用抗菌药物静脉输注的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或执业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各乡镇卫生院将受卫健局委托,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县卫健局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准许其开展静脉给药服务和抗菌药物静脉输注,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村卫生室、诊所开展输液须满足4个条件
此次,宁海县卫健局明确,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必须符合以下最基本的条件:
至少有1名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
必须有独立的治疗室,设有水槽、操作台、紫外线消毒灯等基本设施,操作台墙面需贴装离地面2米高的瓷砖。
室内必须配备诊查床、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急救箱、必要的静脉穿刺与消毒器具等基本设备。
必须配备肾上腺素、葡萄糖酸钙、地塞米松和氧气瓶等抢救物品。
下月起,未经核准不能输注抗菌药
并且,从2019年7月1日起,该县未经核准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抗菌药物静脉输注活动。
以后对于新申请开展静脉给药服务的医疗机构,原则上县卫健局每年5-6月份受理一次静脉输注的核准事项。
对于未核准的基层医疗机构,今后不得向患者进行抗菌药物静脉输液,否则,县卫生监督部门将依据《抗菌药物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予以处理!
《抗菌药物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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